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成立登记。
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登记成立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民间组织非营利的性质,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依照我厅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为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心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厅备案。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