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解读 | |||
来源: 福建民政 时间:2010-12-21 字体: 【大】 【中】 【小】 点击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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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级社会团体筹备阶段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办理条件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申报材料 | 1、由5家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筹备成立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办公住所证明:办公场所地址、使用面积、期限和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使用权证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起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或发起单位简介、执照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拟任负责人(秘书长以上)基本情况表及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7、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8、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2)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名称预先核准表;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基本情况表;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表格可从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www.fjmjzz.com)福建总站下载。 |
办事流程 |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结束 |
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10(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上会研究、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部门 | 省民政厅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
受理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7676253 87676273 87676228 |
联系人 | 吴 珍 黄小谷 江 泽 周小敏 |
监督投诉 | 0591-87676235 |
项目名称 | 省级社会团体成立阶段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办理条件 | 召开了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 |
申报材料 | 1、社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 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签署);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 5、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6、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 7、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长或理事长)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秘书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 )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6)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7)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8、社会团体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名册; 9、有厅级领导兼职的还需提交省委组织部的批件; 10、有处级领导兼职的需提交用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该同志兼职的函; 11、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表格可从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www.fjmjzz.com)福建总站下载。 |
办事流程 |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结束 |
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10(工作日) 时限说明:自收到完整材料后算起。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部门 | 省民政厅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
受理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7676253 87676273 87676228 |
联系人 | 吴 珍 黄小谷 江 泽 周小敏 |
监督投诉 | 0591-87676235 |
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办理条件 |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4、有必要的场所; 5、注册资金一般为3万元,但各个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或执业许可证;3、章程(一式三份);4、办公场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举办单位简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7、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表及拟任负责人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8、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长或理事长)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6)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备案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若无内设机构可不填报)。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事流程 | 受理->材料审核->局务会研究->上报厅领导->办证->结束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流程图) |
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局务会研究、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部门 | 省民政厅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
受理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7676228 |
联系人 | 周 强 |
监督投诉 | 0591-87676235 |
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的区别
一、各类非企业单位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什么要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答:为了支持各类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规定,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然后才可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各类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为落实这项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税资格认定。
三、哪些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答: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只要同时符合9个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四、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2次,申请免税资格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省级认定工作小组,承担认定工作,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省财政厅(税政处)及省国、地税局(所得税处)。
对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分别至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及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对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营利组织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才可申请免税资格。
六、取得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是多久?到期以后怎么办?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七、取得免税资格以后,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取得免税资格以后,五类收入就可以免税了,还需要到税务局申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之后,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免税收入可享受对应的优惠。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什么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申报?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申报,目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了网上申报服务,各类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按期进行申报。
十、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捐款,能否免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基金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
十一、协会、商会的会费,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协会、商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其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
十二、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单位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根据现行政策,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教育机构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以及其他符合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 2008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对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纳税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纳税人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六、某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都是不征税收入,还需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答:纳税人收取的各种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并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与年度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十七、某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收入,还取得了不征税收入,二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不同?
答: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其中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捐赠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在税收处理上,二者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十八、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的优惠后,其经营收入可否再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其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作者: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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