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道公益

标题: NGO注册资料整理(包括免税答疑) [打印本页]

作者: 古道公益    时间: 2013-10-15 09:43
标题: NGO注册资料整理(包括免税答疑)
附:第11楼为“免税资格答疑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流程图
http://www.fjsmzt.gov.cn/wsbs/bszn/dwbs/mjzzgl/201112/t20111209_433648.htm#bgxz

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3〕132号
时间:2013-09-17  
http://www.fjsmzt.gov.cn/xxgk/zcfg/gfxwj/201309/t20130917_656634.htm
本政策为最新发布,与古道公益的救护相关:
最大限度发挥综合救助的社会效益;要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活动,一方面填补政府医疗救助政策的空白,另一方面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全面、更充分的医疗保障服务。

作者: 古道公益    时间: 2013-10-15 10:00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解读
来源: 福建民政      时间:2010-12-21      字体: 【大】 【中】 【小】        点击次数:
     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正式印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7 1号),标志着社会工作者在我国被纳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行列进行管理,这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如何认识、理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个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一直有社会工作,也一直有干社会工作的人。为什么现在要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呢?在2006年7月3 1日民政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李立国副部长已经从宏观上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里笔者只想从具体层面进行说明。

(一)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服务对象日益增长的服务的需要。大家知道,目前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0美元,已经进入“黄金发展期”,但同时也是“矛盾突凸期”。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对外开放,各种利益冲突、各种生活需要越来越多,如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矛盾,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是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的重要任务。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让从事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和参加水平考试,掌握不同服务对象的心理,学习专业的服务理念、服务知识和服务技术,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服务。

(二)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实际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因为我国涉及社会服务的部门比较多,主要有民政、卫生、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青、妇、残联、老龄等组织,各自都举办了大量社会服务机构,加之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不论国有还是民办社会服务机构,都有相当数量的实际社会工作者。以民政部门为例,多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举办了大量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残疾人社会福利院、儿童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收养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休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到2005年底,这类机构达9.5万多家,从业人员40多万,其中有不少是实际社会工作者。但是,多年来,实际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其专业价值既没有被本人承认,更没有被社会承认,当然也就没有专业地位和相应的经济待遇。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就是要通过考试的形式,给这些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以专业地位,解决他们的专业归属和职业发展问题。

(三)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工作教育发展,解决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需要。目前我国已有200多所大学设立了社会工作专业,每年毕业大学生近万人,但是由于社会工作在我国还不是一门专门的职业,还没有建立其专业的“门槛"和专职岗位,所以即使是社工专业大学生到社会服务机构,也无法把他们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更何况由于社会工作不是一门专业技术,从事社会工作的人职业地位和经济待遇都很低,所以实际上也很少有专业大学生到社会服务机构就职。而在社会工作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已经是一个很规范和被社会认可的专门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非常多,如美国专职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必须是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毕业生和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竞有65万之多,合每千人口2.3个专职社工,如果照此比例设置岗位安排社工,我国就需要200多万社工专业大学毕业生,而目前社工专业毕业生每年只有近万人。由此可见,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开发专职社工岗位有多重要。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规定》共分5章、27条,主要从适用范围、职业水平级别、考试组织实施、义务和职业能力、登记管理、继续教育、职责分工等方面对我国社会T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进行丫规定。《实施办法》共1 l条,主要从考试组织实施机构、考试科目、考试报名程序、考试时间地点、考前培训、考试考务纪律等方面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作了进一步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界定了我国社会工作实务范围,首次从国家制度层面把社会工作者纳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范畴进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这里就初步指明了我国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而“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质含义是指秉持“助人自助”的职业理念,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机构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的专业人员,即专业社工。《暂行规定》第五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这表明国家承认其专业技术水平。《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这表明取得职业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有了竞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实际上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的人员,相当于有了专业技术资格,这符合我国人事部门提倡的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通过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是竞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前提,而竞聘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自然就凸现了职业地位和经济待遇。

(二)明确了职业水平的级别和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途径。《暂行规定》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十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这三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像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一样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同时明确了初级和中级资格证书是考试取得,并在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报名考试的条件。这清楚地表明,我国内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不像职称一样是评出来的,也不像香港一样是社工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只要顺利毕业申请注册就授予资格的,而是考出来的。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人事部门规定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证书全部要通过考试取得;二是大量实际社会工作者不是社工专业毕业生,不能靠专业文凭授予;三是社会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即使专业毕业生也不一定就有实践经验和能力,需要考试衡量其职业水平。

(三)突出了社会工作者以“能力为本”的思想。社会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在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历史,具有很强的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的能力,被誉为“社会工程师”和“社会医生”。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经由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不仅是发展思路的改变,更意味着需要有大量的专业的职业化的社会建设者,社会工作者就是专业的职业化社会建设者,就是要通过社会工作者这支专业技术队伍,实施社会政策、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所以,社会工作者必须有过硬的能力,不辜负“社会工程师”和“社会医生”这个称号。为了突出“能力为本”,《暂行规定》第一条从目的上进行了明确,即“为规范社会工作者专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五条取得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第十条、十一条报名资格对中专、非社工专业的大学生、实际工作者开放。第三章“义务和职业能力”更是用一章写了助理社工师、社工师应该具备的职业能力。同时,在考试科目的设置上,也突出了能力要求,《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社会工作实务》(初、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都不是纯理论的东西,而是和我国社会发展实际密切相关的内容。

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如何实施
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关于下一步工作思路,民政部已经明确,就是“抓住一个目标,搞好两个配套,协调三方面关系,采取四项措施。”
“抓住一个目标”就是抓紧时间在全国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搞好两个配套”,即抓紧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全面启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
“协调三方面关系”,即协调好民政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好上下政策雕关系,协调好政府与相关民间组织的关系。
“采取四项措施",即第一,广泛宣传;第二,组建机构;第三,组织考试;第四推动立法。
根据部领导的整体部署,我们理解目前最主要的是在学习宣传《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主要有以下三项工作:

(一)已组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尽快启动社会工作者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库和培训教材建设工作,争取在2007年下半年实施首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二)联系人事部有关单位,组建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业务分工,制定有关考试实施办法和细则,对地方2007年组织考试进行指导。

(三)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专职岗位需求调查和岗位设置工作。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业教育、从业岗位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专业社会工作的制度框架。因此,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立后,最关键的工作就是要尽快明确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内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原则、岗位级别、工作标准和职责要求,搞好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在民政系统内,则要联合有关业务司局做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临时性社会救助服务领域、优抚服务领域、安置服务领域、社区服务领域、低保服务领域、慈善捐助领域、减灾救灾服务领域、公益性民间组织服务领域等领域的专职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调研工作。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王建军、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教育科技处处长 甄炳亮)

作者: 古道公益    时间: 2013-10-22 22:12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3.8)
http://www.chinaacc.com/new/63/73/126/2006/5/zh4824252725151560022675-0.htm
这是2004年颁布的,现行条例。新的条例即将出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12.28)
http://mzj.fuzhou.gov.cn/mzj/zcfg/mjzzglc/200909/t20090925_3854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
http://www.022net.com/2008/11-17/476860273277029.html

作者: 二狐    时间: 2013-11-12 21:42
【申请登记民办社工机构的条件】1、民办社工机构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2、民办社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3、应有规范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详见长微博内容。
民办.jpg

【民办社工机构申请成立时须提交材料】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填写表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其它材料。

【民办社工机构申请成立流程】申请成立流程:1、名称核准;2、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3、办理其它部门单位有关手续:经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申请人须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税局和国税局办理登记并领取相关证件以及票据。(【民办社工机构申请成立流程】凡申请登记民办社工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并保证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作者: 尼尼    时间: 2013-11-24 22:36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流程图
http://www.fjsmzt.gov.cn/wsbs/bszn/dwbs/mjzzgl/201112/t20111209_433645.htm
社团成立流程图.jpg


省级社会团体筹备阶段
http://www.fjsmzt.gov.cn/wsbs/bszn/dwbs/mjzzgl/201110/t20111015_409104.htm
项目名称
  省级社会团体筹备阶段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报材料
  1、由5家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筹备成立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办公住所证明:办公场所地址、使用面积、期限和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使用权证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起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或发起单位简介、执照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拟任负责人(秘书长以上)基本情况表及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7、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8、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2)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名称预先核准表;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基本情况表;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表格可从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www.fjmjzz.com)福建总站下载。
办事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0(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上会研究、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民政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76253  87676273  87676228 
联系人
  吴  珍  黄小谷  江  泽  周小敏
监督投诉
  0591-87676235

省级社会团体成立阶段
http://www.fjsmzt.gov.cn/wsbs/bszn/dwbs/mjzzgl/201110/t20111015_409098.htm
项目名称
  省级社会团体成立阶段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召开了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
  
申报材料
   1、社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
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签署);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
5、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6、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
7、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长或理事长)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秘书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 )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6)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7)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8、社会团体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名册;
9、有厅级领导兼职的还需提交省委组织部的批件;
10、有处级领导兼职的需提交用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该同志兼职的函;
11、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表格可从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www.fjmjzz.com)福建总站下载。
办事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0(工作日)
  时限说明:自收到完整材料后算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民政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76253  87676273   87676228
联系人
  吴  珍  黄小谷  江  泽  周小敏
监督投诉
  0591-87676235


作者: 尼尼    时间: 2013-11-26 22:4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http://www.fjsmzt.gov.cn/wsbs/bszn/dwbs/mjzzgl/201110/t20111015_409090.htm

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4、有必要的场所;
  5、注册资金一般为3万元,但各个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或执业许可证;3、章程(一式三份);4、办公场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举办单位简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7、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表及拟任负责人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8、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长或理事长)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6)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备案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若无内设机构可不填报)。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流程
   受理->材料审核->局务会研究->上报厅领导->办证->结束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流程图)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该时限不包含局务会研究、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办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民政厅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76228
联系人
  周 强
监督投诉
  0591-87676235

作者: 二狐    时间: 2013-11-26 23:33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

    社团: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以协会、学会、研究会或联合会命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以各种站、中心、学校、院、所等命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劳动法》第二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



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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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è tuán]

社团(英文名:mass organizations)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中国的社团一般具有非盈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组织特征。社团与政府组织、非正式组织或自然群体有着明显区别



目 录
1英文
2定义
3分类
4社会需要
5其他定义



1
英文
mass organizations
2
定义
社团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中国的社团一般具有非盈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组织特征。社团与政府组织、非正式组织或自然群体有着明显区别
3
分类
社团可依其性质分为政治性、经济性、科技军事外交文化体育、健康卫生及宗教团体等;依其成员间的联系纽带分为生理、社会、精神物质以及由个体所属组织功能等方面因素结成的四类团体;亦可依其民间性程度分为官办、民办、半官办3类。
4
社会需要
社团的结成基于两方面的社会需要,一是基于社团所属的成员的需要,执行为成员谋取利益的服务职能;二是基于政府职能的需要,履行服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管理职能。其社会功能包括:满足其成员发展的需要,包括知识技能的增长、社会交往、社会承认以及获得新的发展途径等;维护成员权益,包括对个人利益及群体利益的维护;参政议政;政府助手,担负着对各自社会成分的管理职能;经济参与,承担经济信息的沟通、开展生产活动、参与市场活动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
其他定义
社团又称为社会团体,现网络也流行的一种团体名词,是指以文化、学术或公益性为主的非政府组织
中国大陆,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事实上,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团体。字面含义上与国民政府之《人民团体法》定义的“人民团体”内涵基本相同,下列三类机构组织不属于社会团体: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作者: 尼尼    时间: 2013-11-29 14:26

                          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的区别

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2.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3.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zmgV8aqguDaV5todx56s0TLpk6ne2BKjwU32AQ4mfmftyo6lTfKmzxFSMrW5Int_Owg7a5GL6eV1mYh3T1LcNK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同属于社会组织,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社会团体是由会员集合而成的群众组织,按照会员共同意愿,根据章程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实行会员制,它是由固定人员、固定专业,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http://zwgk.bengbu.gov.cn/xxgkweb/showGKcontent.aspx?xxnr_id=24551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与管理》
http://www.zjol.com.cn/05mjzz/system/2007/09/17/008803984.shtml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主要区别:一是社会团体由会员共同组成的,具有会员制;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少数举办者创立,没有固定的会员。二是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是松散型结构,会员之间关系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靠章程来约束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紧密型的实体组织。三是在服务对象上,社会团体主要为会员服务,是一种互益型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对象是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四是在活动时空上,社会团体的活动相对不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具有经常性,连续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基金会的主要区别: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主要以募集资金为手段,通过基金的运作,再以资金方式予以帮助,来实现公益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以具体实务的方式,为民众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指导、医疗保健、敬老助孤等社会服务。

社会团体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社会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他们都享有相应的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社会团体能否从事有关经营性活动?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不能以自己团体的名义从事营利的经营性活动,但是,它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经过工商批准后以经济实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必须按章纳税。
一般的老百姓能不能组建社团呢?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可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程序和条件,申请组建社会团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8d87510100jjta.html


社会组织分为三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他们的区别在于,社会团体是由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结成的,基金会是由资金结成的,这两种都是松散性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理解为是一个民办的事业单位,是实体性的,每天要开门开展业务的,没有会员,但需要更多的专职工作人员。
他们的共同点在于,以上三种组织都是非营利性的,都是民间性的。
http://stj.sh.gov.cn/Message.aspx?MsgId=f7346459-7c82-4fdc-b292-98a7ac8b1bc2

作者: 尼尼    时间: 2013-12-5 09:56
                                                福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发布

http://www.fj.xinhuanet.com/news/2013-12/03/c_118386271_14.htm
55.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积极稳妥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建立以政府采购、定向委托等多元化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新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养老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建设公正透明的社会组织运行监督制度。支持和发展志愿者组织。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闽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福建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http://www.fujian.gov.cn/fjyw/fjyw/201307/t20130703_606228.htm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10-0300-2013-00124    主题分类:   社会组织管理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3年05月31日
   名  称: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闽民管〔2013〕224号
http://www.fjsmzt.gov.cn/xxgk/zfxxgk/xxgkmu/mzyw/shzzgl/201306/t20130621_598943.htm


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
http://www.fjsmzt.gov.cn/xxgk/zfxxgk/xxgkmu/mzyw/shzzgl/201311/t20131129_679792.htm

作者: 尼尼    时间: 2014-1-8 23:07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规程图
http://www.fjcz.gov.cn/article.cfm?f_cd=51&s_cd=654&id=D6105B6F-D605-5850-C23EB4219B455D42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财税〔2010〕70号
福建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doc (74 KB, 下载次数: 49396)
http://www.fjcz.gov.cn/article.cfm?f_cd=13&s_cd=101&id=B45D5343-D605-5850-C45E0DBE8CEC13F6

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
闽财税〔2012〕31号  
http://www.fjcz.gov.cn/article.cfm?f_cd=6&s_cd=16&id=1995FD53-D605-5850-CBEE9D00F2B6F8F2

公布2013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3〕27号  
http://www.fjcz.gov.cn/article.cfm?f_cd=6&s_cd=16&sid=0&id=ED996498-D605-5850-C9AF58376FBF7FDB


作者: 二狐    时间: 2014-3-10 15:13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相关问题答疑
2014-03-07


 来源: 西安晚报

  一、各类非企业单位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什么要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答:为了支持各类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规定,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然后才可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各类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为落实这项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税资格认定。

  三、哪些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答: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只要同时符合9个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四、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2次,申请免税资格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省级认定工作小组,承担认定工作,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省财政厅(税政处)及省国、地税局(所得税处)。

  对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分别至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及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对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营利组织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才可申请免税资格。

  六、取得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是多久?到期以后怎么办?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七、取得免税资格以后,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取得免税资格以后,五类收入就可以免税了,还需要到税务局申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之后,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免税收入可享受对应的优惠。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什么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申报?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申报,目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了网上申报服务,各类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按期进行申报。

  十、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捐款,能否免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基金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

  十一、协会、商会的会费,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协会、商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其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

  十二、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单位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根据现行政策,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教育机构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以及其他符合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 2008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对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纳税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纳税人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六、某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都是不征税收入,还需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答:纳税人收取的各种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并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与年度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十七、某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收入,还取得了不征税收入,二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不同?

  答: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其中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捐赠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在税收处理上,二者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十八、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的优惠后,其经营收入可否再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其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作者: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 尼尼    时间: 2014-3-14 08:47
住宅“禁商令”将解封 福州商业地产山雨欲来
来源:福州晚报

     福建省工商局最新消息:住宅将可有条件地用于公司注册。而同样面积同样地段的住宅租金,仅是写字楼的一半,相对于高档写字楼,则便宜得更多,这或将意味着——
  备受关注的住宅可否注册公司的问题,目前已经有了答案。昨日,来自福建省工商局的最新消息称,只要不扰民,家庭住宅可以申请办公司。这意味着,福州市自2011年5月起开始的住宅无法注册为公司地址的政策或将改变,这对福州房地产市场格局也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http://fz.focus.cn/news/2014-03-13/4808530.html?pvid=tc_tuan&a=&b=%E4%BD%8F%E5%AE%85%E7%A6%81%E5%95%86%E4%BB%A4%E8%A7%A3%E5%B0%81%20%E6%A6%95%E5%95%86%E4%B8%9A%E5%9C%B0%E4%BA%A7%E8%BF%8E%E6%98%A5&c=fz

作者: 古道公益    时间: 2014-4-29 08:19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部分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周 瑛(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主任:游建胜(省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林兵武(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秘书长)

  钟安平(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汪洁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委 员:郑琳芳(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高级会计师)

  周建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部长)

  李道兴(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学会部主任)

  郑玉明(省工商业联合会会员部副部长)

  谢建宁(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工作部副主任)

  黎 昕(省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叶先宝(福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 建(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孟源(省医学会秘书长)

  设立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主任由汪洁生同志兼任。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3月20日
http://www.fjsmzt.gov.cn/xxgk/zfxxgk/xxgkmu/mzyw/shzzgl/201403/t20140331_7065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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