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章程非注册时章程,此为2012年5月15日古道公益创建时,大家共同制定的《章程》
古道公益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古道公益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中国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面向留守及乡村贫困儿童,资助寒门学子、进行乡村义诊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本组织业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公益资金。 (1)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2)组织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 (3)建立古道公益基金。 第五条 按照本组织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开展资助寒门学子、进行乡村义诊等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 开展公益交流活动。 第七条 遵照政府的最新相关政策制定本组织的发展规划。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组织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热心和支持古道公益事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各界人士;熟悉古道公益查访、义诊等相关制度,半年之内参加古道公益活动3次以上活动,或长期从事公益人士,经书面或者邮件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接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本组织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4)优先取得本组织的各种资料; (5)对本组织贡献较大的会员享有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决议,完成本组织委托的各项工作; (2)参加本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名誉会员不享有第九条第1款之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者邮件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特殊原因,半年内不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是核心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下统称理事会,共9人),每月召开两次见面会议,由理事会成员轮流召集,总结上个月的事项,整理与处理碰到的问题,商议当月工作计划。召集顺序按姓名姓氏笔划排序,除理事成员外,各个处的负责人与核心义工均可以参与(有参与权,没有表决权)。 理事会成员由整体义工投票产生,可以到会、论坛、邮件方式投票。第一届由发起人及几个处代表组成(共定9人),负责各项工作。 对古道公益的平台建设、运行进行一定资金支持的,可以成为商务理事,不负责人事与各项工作,按协议进行合作,对各项决策有建议权与投票权。 临时性重大事务决定由理事会中三人(包括三人)提议,采用开会形式或者论坛投票形式,票数为核心义工代表会的2/3以上方可执行。核心义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4)负责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各处负责人。 (5)共同承担本组织正常运转费用。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1)第一届秘书长虚席以待(向社会招聘,由独立于任何公益组织之外的人士担任),副秘书长选举两名,从理事中产生,投票表决。 (2)秘书长(未产生时由两位副秘书长)主持团队的各项工作,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协调各部门工作,提高团队的管理能力,组织策划各种有利于组织发展的活动及募捐行为。 (3)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共同努力为团队的募捐与发展出谋划策。 (4)一般性异议由秘书处中三人协调并达成共识,异议超过三人范围,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设立顾问处,对大型活动进行监督,对发展方向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设立财务处。 (1)设立一个账号,由大家签名公证为公用账号,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2)负责社会委托资金的安全进出。每项进出必须有凭证。 (3)对物资进行登记,进出有凭证。 (4)记录每次活动的费用。 (5)定期将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发于秘书处、团队邮箱、宣传处、资料处。 第十七条 设立资料处。 纸质与电子资料对应归档,资料发于秘书处、团队邮箱、宣传处、财务处。 第十八条 设立捐助处。 对捐助对象的详细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设立区域运行处。 负责下乡组织及下乡资料的整理与发布。对查访的对象,平时要多沟通。详细见区域运行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设立宣传处 (1)使用本组织的统一宣传口号,在微博、论坛、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宣传本组织,维护本组织形象。 (2)宣传处的外联组,团结福建NGO,动员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公益。 (3)宣传处的策划组,负责每次活动的广告设计、活动策划等。 (4)宣传处的网络组,负责古道公益论坛、微博、QQ群、邮箱等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实行自筹,其主要来源: (1)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公益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按本会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资助寒门学子、进行乡村义诊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处理好善后事宜,然后向社会公布注销。终止后,将财产全部转于会员代表大会认可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解释权属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