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省级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二)《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三)《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申报材料: (有前置审查的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一)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3.理事会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只需提交《慈善组织公开资格申请书》。
(二)《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备注:支持受理电子文件或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查询的证照(批文)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办理流程: (一)应当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理事会,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慈善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决定。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有效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
责任部门: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大楼一楼;
办公时间: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整理内务,不对外办理业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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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形式:窗口受理、网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