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类型
本年度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1.扶老助老服务项目(A类):资助开展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救助服务项目,项目数量13个,每个项目资金16万元。
2.关爱儿童助残服务项目(B类):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活动,资助留守儿童教育、卫生、文化活动,资助农民工子女服务,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以及资助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工作帮扶、精神慰藉、物质和技术支持在内的救助服务,帮助改善残疾人生产和生活条件等项目,项目数量13个,每个项目资金16万元。
3.社会工作服务项目(C类):资助以农村留守、贫困、受灾老年人和城市空巢、失独、病残、失能老年人为重点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为服务对象,以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孤残儿童、流浪未成年人为重点的特殊困境青少年群体为服务对象,针对这些对象需求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专业服务项目。此类项目仅限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报,项目数量10个,每个项目资金10万元。
4.社会组织培训项目(D类):资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项目数量12个,每个项目资金7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2013年、2014年年检合格。同等条件下,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
(二)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为扩大项目的示范性和参与度,2016年鼓励和支持未获得中央和省级立项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已获得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的社会组织,不能申报2016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三、项目申报
(一)省级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市(县、区)社会组织申报材料报送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由设区市初审汇总后,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A、B、C、D类项目各报送2个,平潭综合试验区A、B、C、D类项目各报送1个。
(三)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可登录“福建社会组织”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fjsmzt.gov.cn/xxgk/jggk/cszz/mgj/),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评估等级证明(如有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应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多个社会组织同一法人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社会组织申报一个项目,各设区市对上报项目前务必对此进行确认。
(五)省级社会组织和各设区市务必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民政厅(3份)和省财政厅(1份),并将电子文档报送省民政厅。
四、评审立项
(一)评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信用信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3)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项目评审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立项。评审后拟立项项目,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示,之后确定立项项目名单。
五、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80%的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2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六、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6年内完成。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2016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标识。
项目执行单位务必于2016年8月20日前报送中期报告;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情况、宣传情况等。报送中期报告、末期报告时,市(县、区)社会组织项目由设区市民政、财政局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级社会组织项目直接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七、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完成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项目规范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李锋华(0591-87676273),电子邮箱: mgj705@163.com;省财政厅邹哲(0591-87097363)。 附件: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书
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一)本单位宗旨、业务范围、历史、活动品牌、荣誉声誉(300字以内)
(二)本单位在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已有经验(200字以内)
二、项目方案
(一)项目主要内容(200字以内)
(二)实施地域、受益对象(数量、群体、金额等,200字以内)
(三)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实施的主要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和详细资金安排(300字以内)
(四)项目预期目标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五)项目宣传方案(200字以内)
三、项目背景
(一)项目是否已经开展过或正在开展,取得了哪些成效(或申请项目与既有项目的关系,200字以内)
(二)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前期项目调研数据支撑,200字以内)
(三)项目可行性:配套资金、工作团队、活动能力、既有经验等(200字以内)
(四)项目创新性:项目的特点,与其他同类社会服务项目的区别,可推广性(200字以内)
附件2
项目申报书
项目类型:(ABCD类) 项目编号:(项目办填写)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监制)
填表说明
一、项目编号由项目办公室负责填写。
二、项目名称为“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内容概述+示范项目”,如“XX协会留守儿童救助关爱项目”。
三、申报书各项内容按照说明填写,为保证统一规范,请勿对格式进行修改,填写内容请勿超过要求字数。
四、本申报书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监制并解释。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社保处
邮 编:350001
项目办公室电话:0591—87676273(李锋华) 0591—87097363(邹哲)
项目办公室电子邮箱:mgj705@163.com
项目申报单位确认书 我单位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确保项目如期完成;确认申报书中所列配套资金数额真实有效,来源合理可靠,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预算,并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监管、审计和评估,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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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承担过中央、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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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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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展服务支出(格式如:服务人员数量*金额;人数*场次*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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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放款物支出(格式如:服务人员数量*金额;人数*场次*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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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社会服务支出(以受益对象为单位的服务活动支出) |
| (一)开展服务支出(格式如:服务人员数量*金额;人数*场次*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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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放款物支出(格式如:服务人员数量*金额;人数*场次*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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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支撑 (项目有关工作是否已经开展过或正在开展,取得哪些成效,1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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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特色 (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1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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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要求
1.立项单位应在了解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分别编制省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预算。在确定配套资金金额时应量力而行,并保证配套资金足额投入并使用。
2.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款物、开展服务支出;立项单位应以开展服务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的种类为基础编列社会服务支出预算,并列明受益人数和费用标准。
3.编制预算时的相关费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活动确需支付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项目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费。
(2)项目活动确需支付劳务费的,应列明提供劳务的服务内容、人员种类、资质、工作时间、标准、金额等,标准应符合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物价水平。项目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不得列支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产生的救助对象的误工费、补贴等。
(3)培训项目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并按类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50元以内(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其中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的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的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
4.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需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列支金额不得超过省财政资金总额的6%,不足部分由配套资金支付),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
(2)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内容、次数、天数、人数和金额,全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
(3)项目活动确需的印刷宣传费,应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应遵循经济合理原则。
5.立项单位不得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6.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凭票报销,不得整笔划转。
7.编制资金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上述费用标准,配套资金应当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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