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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狐 发表于 2014-10-20 08:27:37
                                                      福建入户口新政策
                                                                                                          2014-10-18

福建省出台新政策:超生的子女落户不再跟罚款挂钩

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专项解决全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台海网5月30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杨文)今后,福建省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难落户口问题,将可全面获得解决。昨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我省多个部门联合出台重大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新政策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专项解决全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该政策明确规定,我省今后在对外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政策解读


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
    按照此次便民户籍新政策,凡是具备我省户籍的公民,其非婚生或超生人口,以下10种情况可办理落户手续:
    1.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3.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4.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6.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9.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10.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
  咨询落户问题请拨这些电话
  日前,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正式向社会公布了全省市、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咨询服务电话。广大市民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方面需要咨询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对基层派出所户籍窗口服务态度的意见和建议,均可通过这些电话向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反映或者咨询。
  福州市局 0591-87842979
  厦门市局 0592-20343041
  思明分局户政科 2034304
  湖里分局户政科 2034304
  海沧分局户政处 6050756 6051748
  集美分局户政科 6256811
  同安分局户政科 7366127
  翔安分局户政科 7628816
  泉州市局 0595-22180314
  鲤城分局户政科 22202470
  晋江市局户政科 85659760
  永春县局户政股 23895135
  德化县局户政科 23562033
  安溪县局户政科 23265030
  石狮市局户政科 88719157
  洛江分局户政科 22638108
  丰泽分局户政科 22553813
  南安市局户政科 86390569 86390570
  惠安县局户政科 87390121
  泉港分局户政科 87987677
  漳州市局 0596-2680687
  芗城分局户政中心 2026261
  龙文分局户政中心 2128041 2128043
  漳州开发区分局户政科 6851674
  龙海市局户政中心 6531942
  漳浦县局户政中心 3291811 3233151
  云霄县局户政中心 8522583
  诏安县局户政中心 3413432
  东山县局户政中心 5832335转3530
  平和县局户政中心 5239035
  南靖县局户政中心 7853086
  长泰县局户政中心 8363810
  华安县局户政中心 7362088转3928
  莆田市局 0594-2682030
  三明市局 0598-8262345
  南平市局 0599-8862161 8862162
  龙岩市局 0597-2032096 2032092
  宁德市局 0593-2972037 2972035

文章链接:


福建入户口新政策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0Mjc3OA==&mid=200646681&idx=3&sn=9459e9542870d37e143d08344c41e94b&scene=1&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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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5 08:46:15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八类无户籍人员可登记户口


2016年01月14日 11:14  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news.ifeng.com/a/20160114/47068397_0.s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核心提示: 八类无户籍可登记户口的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和其他无户口人员。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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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9:25:00 |只看该作者

1300万黑户转正遇僵局:怕超生处罚不敢入户


发稿时间:2016-01-15 07:12:23 来源: 一财网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0


    全国1300多万没有户口的人员将有可能依法获得自己的户口。国务院办公厅14日公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黑户的福音
  14日中午,《意见》公布的消息传出后,一个超生黑户QQ群里一片欢呼。北京的陈先生很高兴,他的第二个孩子已经五岁了,正为上学的事情发愁。前几天他曾冒险到派出所去咨询给二孩上户口的事,回复是社会抚养费没有交,不能上户口。
  “《意见》说得很明确啊,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超生不给上户口不就是一个前置条件吗?”陈先生说。
  《意见》的公布对于全国1300万左右黑户来说,确实是一个好消息。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国无户口人员在1300万左右,占总人口的1%左右。而据人口学者推算,由于一部分黑户担心暴露而没有在普查中登记,实际的黑户数量有可能会高于1300万。但同时,由于无户口人数的总量是一个变动的数据,可能每一年有一部分人上了户口,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无户口人员,因此,其总量可能仍然是个庞大的数据。
  1%的人口没有户口,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公平、和谐的重大社会问题。无户口人员因此无法享受各项公民权利,成为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鉴于此,去年以来,中央及公安部多次召开会议,商谈解决黑户问题的对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万海远等人在2014年所做的抽样统计,“黑户”形成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不符合政策超生、未婚生育、没有主动登记和毕业迁移证丢失等。其中,计划外生育是造成没有户口的主要原因。《意见》列出了八类无户口人员,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被列在第一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禁止将落户与超生挂钩。但一直效果不明显,黑户问题仍然严重。事实上,禁止落户已经成为基层计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个重要砝码。江苏省一位基层计生办主任14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由于人口的流动性等原因,征收社会抚养费难度非常大,禁止上户口是最重要的一个抓手。
  “如果落户跟社会抚养费真的脱钩,征收工作会更困难。”上述计生办主任说。
  从《意见》看,基层计生的这个抓手有可能要落空。《意见》明确要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难点何在
  从《意见》看,中央要解决黑户问题的决心很大,措辞也相当严厉。《意见》强调,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这并不是中央第一次明确要求解决黑户问题。黑户问题之所以久拖难解,成为一个顽疾,其根本原因在于超生处罚无法真正彻底与落户问题脱钩。很多地方的公安机构需要看到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才为超生人员上户口。另有一些地方,虽然不要求一定有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但是会定期把上户口的超生人员名单提供给计生部门。
  读者杨女士昨日就对本报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我很想给孩子上户口,但担心上了户口,计生部门就有了我超生的证据,就会来找我收社会抚养费。反正孩子还小,我再等等看吧。”
  有这样担心的超生黑户不在少数。本报调查发现,超生黑户中超过95%是二孩超生。由于各省正在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部分人群盼望能够在条例完成修订后获得“宽大处理”,因此更不愿意冒险前去上户。
  这就出现一个僵局。一方面公安部门正在着力为无户口人员上户口大开绿灯,另一方面是众多黑户惧怕超生处罚而不敢前去入户。这个僵局需要从根子上被打破。《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并在最后强调,凡以前文件规定与该《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该《意见》规定执行。
  只有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能够真正把《意见》落实到实处,清除所有与《意见》相悖的政策文件,才能够真正解决1300万黑户这个危害社会健康的痼疾,才能够真正把这件利民利国的好事办好。
                                                                                                                         责任编辑:吴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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