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道建设 |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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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狐 发表于 2016-3-19 18:06:18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按以下步骤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 网上填报。


2016年3月21日起登录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系统(http://120.35.29.44:9001)或登陆福建社会组织网

[url=]http://www.fjsmzt.gov.cn/xxgk/jggk/cszz/mgj/[/url]) ,点击网页左下滚动栏目“民办非企业网上年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填写。

(二)报送材料。以下年度检查材料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705室)。


1. 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后,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党团建设及其活动情况等书面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和准备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保证年度检查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承担。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度检查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需要实行集中年度检查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请及时通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告知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便安排。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5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 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度检查材料的;

2. 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2015年度不能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年度检查结论公告及处理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结论将在福建社会组织网公告。


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须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对不按期整改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省民政厅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联系咨询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

郭京满(15605919388),

赵赠泰(13959110219);


2.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咨询:

吴珍(0591-87676253),

江泽、李锋华(0591-87676273),

陈雅琴、郑云(0591-8767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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