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换证、备案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5-09-26 信息来源:厅行政服务中心
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换证、备案。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三、变更、换证、备案 (一)变更名称 1.申报条件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对变更名称作出决议。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直接登记可忽略此项); (2)变更名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名称更名的理由、必要性,更名前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加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8)变更后负责人及理事、监事名单;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1.申报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直接登记可忽略此项); (2)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6)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1.申报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改变; (2)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变更后业务范围变化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加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6)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章程修改核准 1.申报条件 (1)章程的修改内容必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相符;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章程的内部程序。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五)变更住所 1.申报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内部程序。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变更住所申请书(加盖会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5)新址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 1.申报条件 (1)开办资金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开办资金的内部程序。 2.申报材料(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 、副本(原件)。 (七)证书换证及补办 1.申报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期或者遗失。 2.申报材料 (1)更换证书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如果是证书丢失的还需到省级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办理更换证书时应附上已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八)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1.申报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账户,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印章样式; (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五、审批时限 业务主管单位和名称变更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其他变更事项为即办事项,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八、诉求渠道 0591-87676260(厅效能办)。 九、注意事项 上述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指南、表格可从福建民政网(http://www.fjsmzt.gov.cn)或福建社会组织网(http://www.fjsmzt.gov.cn/xxgk/jggk/cszz/mgj/)下载。 十、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福州市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0591-87279352。 乘车路线:请乘坐公交车1路、8路、18路、19路、20路、61路、74路、75路、80路、88路、101路、102路、128路、310路、K1路到鼓楼站下车。 十一、办公时间 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整理内务,不对外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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