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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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5〕33 号 2015-07-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专业、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建立一套募用分离、高效顺畅、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建成一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治理体系,形成一种大众参与、各方支持、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支持慈善组织发展 (一)壮大各类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推动发展乡镇、社区、企业等基层慈善网络。鼓励民营企业举办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等方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创办社会企业,促进慈善事业多元化、可持续发展。发挥有代表性的大型慈善组织的示范作用。建立大型慈善组织与小微慈善组织的合作机制,实现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慈善组织孵化园,为慈善组织提供注册、人才、信息、培训等一站式服务。 (二)探索网络慈善形态。加强网络捐赠技术的培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积极与互联网对接,利用网络支付渠道开展快捷的大规模募捐。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利用互联网实现自身的改革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运营公益慈善项目,催生一批网络新型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发挥各自优势,通过互联网成立各种公益慈善组织联盟,发挥更大作用。 (三)采取各种扶持措施。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创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竞买,增强慈善组织的实力,扩大慈善服务的范围。 三、加强慈善活动引导 (一)突出慈善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在服务对象、救助方式上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帮助改善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失独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积极参与受灾人员的爱心救助、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救助。 (二)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把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进一步发挥我省侨胞众多的优势,开发和利用侨胞慈善资源。充分发挥社团、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三)创新慈善活动载体。支持举办慈善项目推介活动,慈善组织参与,以项目吸引资金。鼓励建立社会服务交易平台,联动“政、商、研、社、金”各方力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社会企业。创新发展慈善超市,采取政府资助、免费开展人才培训等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租赁、并购、合建等方式参与慈善超市建设,将政府或慈善机构经营的慈善超市以公建民营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或企业运营。 (四)支持开展各种捐赠。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支持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慈善行为。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重点探索以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捐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均可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各类慈善组织要降低冠名基金门槛,吸引社会捐赠。在城乡社区依托居委会、慈善超市设立社会捐助站,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临时社会捐助点,方便公众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推进废旧资源再生工作,实现循环经济与公益慈善的融合发展。鼓励在城乡社区建立跳蚤市场、爱心物品交换站。 (五)探索金融慈善途径。倡导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捐助慈善事业,并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通过社会效益债券、互联网公益金融、公益金融众筹等金融工具,以及公益创投、公益信托、公益小额信贷、公益理财等投融资渠道,不断拓展全社会参与慈善的途径。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启动面向公益行业的多种公益保险形式。依托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福州、厦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探索社会企业产权交易、社会影响力债券等公益金融创新试点,通过公益慈善金融创新推动我省养老、救急难、助学等社会服务创新。 四、推动慈善组织规范运作 (一)加强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要按照组织章程建立健全职责明晰、运转高效的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二)规范慈善募捐活动。慈善组织要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具有公募资格,并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其他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才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布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情况,由公众自行选择向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捐赠款物。 (三)严格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要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捐赠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并及时反馈救助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未经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不得擅自改变款物用途。倡导拆迁损毁捐赠人冠名的实物前征求捐赠人或其继承人的意见。倡导捐赠受益人按照合理、节约原则使用受赠款物,资助目的已经实现仍有剩余受赠款物的,受赠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将剩余款物退还募捐组织或转赠给相关慈善组织。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四)强化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要在慈善组织官网上公开,供公众随时查阅。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试行慈善组织管理二维码认证,对每个慈善组织设置信息二维码,公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 五、加强对慈善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指导慈善组织对照评估指标加强规范化建设,评估结果作为慈善组织劝募资质、政府购买服务、表彰奖励、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建立慈善信用记录制度,包括慈善组织、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捐赠人、受益人的信用记录,并逐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对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处理。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成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培训。鼓励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定,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 (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社会公众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鼓励建立慈善微信公众平台,设立投诉举报专栏,社会公众可随时提交投诉举报信息。对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使用捐赠财产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 (四)公开慈善政务信息。建立民政部门与教育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对接机制,让经过政府救助后仍需要社会帮扶的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慈善组织的帮助。建立集社会救助、慈善组织、款物募集、政务公开等信息于一体的福建省慈善救助信息综合平台,并依托该平台和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透明度进行评估。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慈善组织透明度指数。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慈善活动和慈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强化慈善事业保障 (一)加快慈善人才培养。各级要加强慈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人才。完善专职慈善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慈善事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加强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鼓励成立慈善研究机构,举办慈善思想峰会和慈善讲坛,打造现代慈善文化传播、慈善人才培养的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由文明委领导、文明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整合文明办、教育、民政、老龄、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资源,以志愿者联合会网站为信息平台,实现供需对接、开展富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抓紧出台有关措施,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对慈善志愿者给予嘉许回馈制度,实现志愿服务的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并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证明。指导、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推动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并将慈善活动列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三)落实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简化个人捐赠和企业捐赠的纳税程序和流程。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四)鼓励多方支持慈善。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并给予优惠。鼓励媒体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并减免宣传投放单位相关费用。倡导各类场所、场地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鼓励会堂、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免费提供场地和便利。鼓励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各级要开展评选活动,表彰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和组织。省民政厅根据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八闽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五)加强慈善工作宣传。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加强慈善宣传和信息发布,采取新闻发布会、开辟专栏、组织宣讲、张贴海报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义举和典型事迹。挖掘我省慈善历史文化,编辑出版慈善杂志、拍摄慈善专题片、举办慈善活动周、慈善书画展。探索慈善一条街建设,为民众接触慈善、认知慈善、参与慈善搭建更加便利的平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开展慈善文化教育,鼓励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教育部门要将慈善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中小学教育的相关课程,培育慈善理念。开展“慈善福建”宣传,在各类慈善活动中推广使用“慈善福建”标识。 (六)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各级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事业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慈善工作职责和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应于2015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告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厅。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4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td]序号 | | | | | 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 | | | | 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 | | | 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竞买。 | | | | | | | | | | | |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鼓励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 | | | 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组织负责人等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 | | 推动成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 | | | | | 省民政厅、省网信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省老龄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 | | | | | | | | | | 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老龄办、省残联等 | | | 各级要开展评选活动,表彰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和组织。 | 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 | 开展“慈善福建”宣传,在各类慈善活动中推广使用“慈善福建”标识。 | | | | 各地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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